(2017)皖1881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蒋淼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蒋淼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5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住所地宁国市宁城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8534264413(1-1)。负责人:江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窦敦斌,公司员工。被告:蒋淼,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被告蒋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盛敏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