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江磊与王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磊,王力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4723号原告:江磊,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王力斌,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原告江磊与被告王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江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磊负担。审 判 长 马宏坤人民陪审员 郭丹丹人民陪审员 刘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