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2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某与都双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成都双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2执保40号申请人蔡某,女,住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成都双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本院在执行蔡某与成都双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冻结了申请人蔡某的银行账号。现因申请人蔡某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蔡某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伏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