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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执恢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泽平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泽平,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贾庚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8执恢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泽平。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冯春利,经理。被执行人:贾庚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泽平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被执行人贾庚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被执行人贾庚寅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被执行人贾庚寅所有的存款。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被执行人贾庚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泽平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玉明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张军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保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