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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申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闵雪因与孙世业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闵雪,孙世业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57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闵雪,女。委托代理人:李承效,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世业,男。再审申请人闵雪因与被申请人孙世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2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闵雪因与被申请人孙世业自行和好,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闵雪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闵雪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廉光强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冠星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