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李璇与王熙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璇,王熙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664号原告:李璇,女,1984年7月22日生,回族,个体,群众,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王熙照,女,38岁,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原告李璇诉被告王熙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5.00元,减半收取967.50元,由原告李璇负担。审判长于志鸿审判员于秀梅审判员苏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