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李世文农村承包经营户诉涪陵区大顺乡柏坪三社、广西天利恒木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文农村承包经营户,涪陵区大顺乡柏坪村三社,广西天利恒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116号原告:李世文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李世文,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森,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涪陵区大顺乡柏坪村三社,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柏坪村三社。负责人:邹义,该社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廷波,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达福,重庆市涪陵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广西天利恒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6998785022,住所地广西南宁六景工业园区景春路12号。法定代表人:阮华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文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涪陵区大顺乡柏坪三社,广西天利恒木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文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文农村承包经营户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文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世文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员 李信梅代理审判员 贺艳娟人民陪审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