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张水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张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1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住所地邵武市华光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857075490M。负责人:林同平,行长。被执行人:张水华,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村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水华信用卡纠纷[(2016)闽078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781执1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希法审 判 员 刘军伟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惠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