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慧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1205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慧彩,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慧彩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祖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慧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8日18时许,在滑县城关镇道康路中国移动营业厅内,被告人张慧彩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该厅营业员杨某放在桌子上的1部灰色中国移动m823手机盗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53元。2017年6月19日14时许,在滑县道口镇浩创小商品城魅力坊服装店内,被告人张慧彩趁无人注意之际,将李某放在柜台上的1部玫瑰金色三星A9000手机盗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50元。同日,滑县公安局道口派出所出警民警在滑县新区金地日煜城小区内将张慧彩抓获归案。两部被盗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2603元。案发后,两部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慧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慧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慧彩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杨某的陈述;3.被盗手机照片;4.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张慧彩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滑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慧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03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慧彩当庭认罪、悔罪,且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张慧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慧彩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慧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慧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馨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