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刘大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明,刘大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3112号原告:王志明,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被告:刘大澒,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的原告王志明与被告刘大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现被告已经私下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明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仁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