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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刘大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明,刘大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3112号原告:王志明,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被告:刘大澒,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的原告王志明与被告刘大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现被告已经私下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明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仁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