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5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秦丽萍与被告周国光、张方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丽萍,周国光,张方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5140号原告:秦丽萍,女,xx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廖德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小燕,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国光,男,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张方萍,女,xx出生,汉族,住xx原告秦丽萍与被告周国光、张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周国光、张方萍的地址及身份信息错误,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提交被告详细身份信息材料,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丽萍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