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范兴堂诉被告高天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兴堂,高天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2240号原告:范兴堂,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城关镇建设路*组人。身份证号:612428196507140012被告:高天荣,男,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北张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703196001283012原告范兴堂诉被告高天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范兴堂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兴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兴堂负担。审 判 员 齐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红书 记 员 卫帅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