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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范兴堂诉被告高天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兴堂,高天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2240号原告:范兴堂,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城关镇建设路*组人。身份证号:612428196507140012被告:高天荣,男,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北张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703196001283012原告范兴堂诉被告高天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范兴堂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兴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兴堂负担。审 判 员  齐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红书 记 员  卫帅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