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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异议人对路春丽与毕斯密一案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丽,路春丽,毕斯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异16号异议人赵卫丽,女,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申请执行人路春丽,女,198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肇州县。被执行人毕斯密,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在本院执行路春丽与毕斯密一案中,异议人赵卫丽对我院查封毕斯密名下大庆市龙凤区龙华路湿地福苑A-18-4-302室房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自��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赵卫丽撤回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杨连松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永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