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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第4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杜文合、辛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文合,辛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第4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文合,男,1962年12月27日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龙,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易县。上诉人杜文合因与被上诉人辛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易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3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此案因一审是缺席判决,被告杜文合未到庭。二审时,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实杜文合租用辛龙挖掘机、破碎机是为其建鸡场使用,与杜文合二审陈述一致,故应追加王某参加诉讼,待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易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3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易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文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6元予以退回。(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志宏审判员  于纪芳审判员  付术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孟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