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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赵三林、林金华、李东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峰,林金华,赵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东峰,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林金华,女,汉族,生于1974年6月2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赵三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执行李东峰、林金华与赵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赵三林与案外人罗明武等人合伙挂靠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南充泰宏物流园建设有限公司分包的南充现代物流园一期还房三工段劳务工程项目中应退还赵三林的质保金409284.5元,但该应退还的质保金暂不具备提取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李东峰、林金华自愿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东峰、林金华申请执行赵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560000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邓 波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屈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