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民特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2民特08号申请人:王红,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住陕西省大荔县,申请人王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红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从2012年3月12日从家里出去,再也没有回来,也没有和任何亲人,朋友联系,当年3月15日与其哥哥郑耀华在东莞万江金泰派出所报案,也一直杳无音讯,没有回馈任何消息,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郑跃峰,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身份证号:。系申请人王红的丈夫。2012年3月12日郑跃峰与家人失去联系,申请人王红申请宣告郑跃峰死亡之后,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在报刊上发出寻找郑跃峰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郑跃峰仍然下落不明。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万江分局金泰派出所也出具证明没有郑跃峰任何消息。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发出公告寻找期一年,现公告已届满无郑跃峰任何消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郑跃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红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之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