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代先、张爱国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代先,张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81刑初84号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代先,女,1980年4月8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古交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8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张爱国,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于古交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古交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8日转取保候审。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代先犯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爱国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玉平、周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代先、张爱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8日凌晨,杨高明驾驶一辆白色×××越野车去河口镇河下村准备洗沙,因担心被检查人员发现,便驾车来到附近的张爱国家去询问情况,因当时言语不和,与张爱国的妻子周代先发生口角,之后,被告人周代先用石头将杨高明的车砸坏。经鉴定,该车的损失价值为10050元。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张爱国、周代先夫妇二人来到河口派出所,张爱国强行将值班民警刘富才从车内拽出,二被告人对刘富才进行谩骂、殴打;周代先将刘富才佩戴的警察胸卡撕掉,致刘富才上衣警服纽扣脱落,前胸被抓伤。随后,周代先又将值班协警武强强手中执法记录仪抢夺后扔在地上,抢夺时将武强强右胳膊抓伤。后二被告人又闯入河口派出所值班室大吵大闹,对值班协警王某进行谩骂、威胁,直至次日11时许,张爱国、周代先才离开派出所。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代先、张爱国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代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代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爱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杨高明驾驶一辆白色×××越野车去河口镇河下村准备洗沙,因担心被检查人员发现,便驾车来到张爱国家院子附近去询问情况,并进入张爱国家,因当时言语不和与张爱国的妻子周代先发生口角,之后,被告人周代先用石头将杨高明的车砸坏。经鉴定,该车的损失价值为10050元。之后被告人周代先的近亲属和杨高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周代先赔偿了杨高明的损失,得到了杨高明的谅解,请求对周代先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周代先的供述,受害人杨高明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杨高明驾驶一辆白色×××越野车去河口镇河下村准备洗沙,因担心被检查人员发现,便驾车来到张爱国家院子附近去询问情况,并进入张爱国家,因当时言语不和与张爱国的妻子周代先发生口角,之后,被告人周代先用石头将杨高明的车砸坏。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古交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的损失价值为10050元。3、刑事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周代先的近亲属和杨高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周代先赔偿了杨高明的损失,得到了杨高明的谅解,请求对周代先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二、2017年5月31日下午,河口派出所民警到张爱国家了解车被砸的情况后回到派出所。当晚7时许,被告人张爱国、周代先夫妇二人来到河口派出所质问正在值班的民警刘富才,张爱国强行将刘富才从车内拽出,二被告人对刘富才进行谩骂、殴打。周代先将刘富才佩戴的警察胸卡撕掉,致刘富才上衣警服纽扣脱落,前胸被抓伤。随后,周代先又将值班协警武强强手中执法记录仪抢夺后扔在地上,抢夺时将武强强右胳膊抓伤。后二被告人又闯入河口派出所值班室大吵大闹,对值班协警王某进行谩骂、威胁,直至次日11时许,张爱国、周代先才离开派出所。后周代先和张爱国得到了河口派出所及其民警刘富才、武强强的谅解,请求对周代先、张爱国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周代先、张爱国的供述,受害人刘富才、武强强的陈述,证人王某、杜某、阎某、武某、闫某、李某的证言,民警刘富才、武强强受伤照片和门诊病历手册,古交市公安局接警登记表和查岗情况登记表。证实2017年5月31日下午,河口派出所民警到张爱国家了解车被砸的情况后回到派出所。当晚7时许,被告人张爱国、周代先夫妇二人来到河口派出所质问刘富才,张爱国强行将值班民警刘富才从车内拽出,二被告人对刘富才进行谩骂、殴打。周代先将刘富才佩戴的警察胸卡撕掉,致刘富才上衣警服纽扣脱落,前胸被抓伤。随后,周代先又将值班协警武强强手中执法记录仪抢夺后扔在地上,抢夺时将武强强右胳膊抓伤。后二被告人又闯入河口派出所值班室大吵大闹,对值班协警王某进行谩骂、威胁,直至次日11时许。2、河口派出所值班表和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5月31日,河口派出所由刘富才、武强强、王某值班。3、鉴定意见,证实刘富才、武强强的损伤均不构成轻微伤。4、到案情况,证实2017年6月7日,古交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周代先、张爱国传唤到公安局。5、被告人周代先、张爱国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6、谅解书,证实周代先和张爱国得到了河口派出所及其民警刘富才、武强强的谅解,请求对周代先、张爱国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代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0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代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代先认罪、悔罪,且和被告人杨高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周代先赔偿了杨高明的损失,得到了杨高明的谅解,请求对周代先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周代先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周代先、张爱国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代先、张爱国从侦查阶段到审理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有坦白情节,对其从其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河口派出所也对二被告人谅解,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所在社区证实其平时遵纪守法,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故对二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代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罚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爱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武绪良人民陪审员 叶俊峰人民陪审员 郝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宇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