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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财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西宁城北腾飞建材租赁站与重庆市祥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名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宁城北腾飞建材租赁站,重庆市祥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名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财保182号申请人:西宁城北腾飞建材租赁站。经营者:刘亚光(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被申请人:重庆市祥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名祥,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吴名祥(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现住西宁市湟源县。申请人西宁城北腾飞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祥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吴名祥银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刘亚光以其所有的800吨钢管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宁城北腾飞建材租赁站为防止被申请人重庆市祥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吴名祥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债权的实现,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祥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吴名祥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宁城北腾飞建材租赁站负担。申请人西宁城北腾飞建材租赁站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西宁城北腾飞建材租赁站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艳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