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闫向党与段小荣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向党,段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闫向党,男。被执行人:段小荣,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向党、段小荣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640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小荣在金融系统有存款,我院依法从其账户扣划全部案款,后将执行案款转入申请人提供的账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李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