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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伍林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46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林,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4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148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8月1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伍林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伍某某毒资350元,后以150元的价格为伍某某代购净重为0.21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净重为0.0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从中谋利。次日凌晨1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得意世界UME影城附近,被告人伍林向伍某某交付了上述毒品。双方完成交易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捉获,查获前述毒品和毒资余款117元。被告人伍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林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是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伍林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和毒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