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谭井飞申请执行龙革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井飞,龙革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井飞,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龙革资,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本院在执行谭井飞与龙革资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严格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艳梅审判员 陈善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