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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7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廖美春与张发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美春,张发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7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美春,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祯洪,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净,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发伦,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宏燕,重庆覃立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美春因与被上诉人张发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0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廖美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廖美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美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由上诉人廖美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 敏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周 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诗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