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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4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XX、袁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峰,XX,袁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4634号原告:王海峰,男,1979年3月12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桥,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8年5月4日生,住盐城市。被告:袁桥,男,1989年3月22日生,住盐城市。原告王海峰与被告XX、袁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王海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依法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王海峰负担。审判员  蔡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