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高贤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高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终24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高贤,男,1977年4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光泽县。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光泽县看守所。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高贤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7)闽072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何高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何高贤退赔被害人邱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何高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高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高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高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高贤撤回上诉。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3刑初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宏涛审 判 员 郑福晋审 判 员 陈黎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潘柳清书 记 员 张珊珊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