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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某、滕某1等与滕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滕某1,滕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356号原告:朱某,女,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滕某1,女,200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滕某2,男,1992年6月28日生。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原告朱某、滕某1与被告滕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朱某、滕某1提供的起诉状上所载明被告滕某2的住址信息,查无此人,经函询原告,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及联系方式,导致本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无法送达,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滕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原告朱某、滕某1。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黎志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莉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