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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5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李娟、马迎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李娟,马迎霜,南阳新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575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主要负责人:吴岩,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普,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云昭,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娟,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被告:马迎霜,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被告:南阳新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天山路商业银行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0618170E。法定代表人:应黎飞,任公司经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告李娟、马迎霜、南阳新龙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并承担了诉讼费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273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庆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仵嫄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