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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鼎基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基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延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彭命章。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鼎基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5)汝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命章变更为彭幼清,原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海河街33号1单元608室变更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025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案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二、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幼清)向平顶山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77036.8元,并自2014年10月24日起每月按449574.90元的2%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