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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冯旻、冯遇春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旻,冯遇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特52号申请人:冯旻,男。被申请人:冯遇春,男。申请人冯旻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冯遇春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因我的父亲冯遇春自1999年10月起离家外出,至今查无音信,去向不明,导致户口迁移、房产继承等事宜不能正常办理。因此,特申请法院判决我父亲冯遇春失踪。为维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宣告冯遇春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冯遇春,男,汉族,1969年11月30日,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冯旻是冯遇春的儿子,冯遇春于1999年10月走失,至今已下落不明超过两年,被申请人的母亲何英为此也于2015年5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冯遇春失踪。本院依法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在本院公告栏、冯遇春居住地发出寻找冯遇春的公告,并刊登于2017年7月11日的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冯遇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冯遇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旻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冯遇春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且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冯遇春仍然下落不明,故本院对申请人冯旻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冯遇春失踪的申请予以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应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被申请人冯遇春已离婚,申请人冯旻是被申请人冯遇春的儿子,由其作为冯遇春的财产代管人并无不妥,故本院指定申请人冯旻作为被申请人冯遇春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冯遇春失踪;二、指定申请人冯旻为被申请人冯遇春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镜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嘉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