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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柯贤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贤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刑初686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贤文,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住榆阳区,个体。2017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7)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贤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崴、代理检察院贺继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贤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柯贤文醉酒后驾驶京G×××××雅阁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林大道与迎宾大道十字南侧绿化带掉头处时,与由南向北掉头行驶曹某驾驶的陕K×××××五菱牌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柯贤文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1.25㎎/100ml。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工业区大队认定:柯贤文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曹某承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柯贤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驾驶证、行驶证相关查询信息,血样提取记录登记表,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谅解书及协议书,证人李某,4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被告人柯贤文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柯贤文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柯贤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贤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柯贤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柯贤文在侦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交通事故已协商处理,具有悔罪表现,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贤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