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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特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田东森、王晓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东森,王晓波,赵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特678号申请人:田东森,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申请人:王晓波,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申请人:赵梅,女,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田东森与申请人王晓波、赵梅关于确认���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田东森与申请人王晓波、赵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26日经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陈子富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王晓波、赵梅于2017年11月10日前共同归还田东森借款本金40000元,双方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后,若逾期,可按实欠本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从2017年11月11日起以实欠本金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田东森与申请人王晓波、赵梅于2017年10月26日经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胡伟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俞康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