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密与吴文涛、杜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密,吴文涛,杜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724号申请执行人:周密,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吴文涛,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安溪镇。被执行人:杜艳华,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本院在执行周密与吴文涛、杜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吴文涛与杜艳华共同所有的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何洪宣有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2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蒲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