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2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嘉嘉、吴文河等与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嘉,吴文河,郑丹,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5102行初45号原告:陈嘉嘉,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原告:吴文河,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原告:郑丹,女,19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上列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运生,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慕红,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中山路88号。法定代表人:彭健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继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阮少鹏,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嘉嘉、吴文河、郑丹不服被告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的规定,结合《潮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潮机编[2015]43号),现被告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并非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房屋登记的职权已不属于其行使职权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各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经告知各原告,各原告不同意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该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嘉嘉、吴文河、郑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回原告陈嘉嘉、吴文河、郑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佳丽人民陪审员 吴构璋人民陪审员 陆霄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淑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