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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2568号原告:贾某,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张某,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贾某负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雅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