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2568号原告:贾某,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张某,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贾某负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雅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