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朱巧香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朱巧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4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代表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云帆,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巧香,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朱巧香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巧香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房屋有抵押、查封,其名下车辆下落不明,均不具备执行条件;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巧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朱巧香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截止2016年5月24日的欠款本金296790元、利息31730.38元、案件受理费6228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37268.38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96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巧香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449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殷建华审 判 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袁轶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晏家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