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行审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禹州市均昌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禹州市均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1行审347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关晓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冀建伟,该局土地执法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方自生,该局土地执法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禹州市均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春枝,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8月16日对禹州市均昌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2017]第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的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7]第04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和催告书的证据,其申请执行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7]第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的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连耀辉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梁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