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民。关于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鄂0325民初1336号民事调解书中协议的第二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基层组织批准建房的地基张某享有使用权”,因该协议内容中没有明确确定张某地基的使用份额。而这块地基又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基层组织批准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对这块地基都享有使用权。调解内容中没有明确确定申请执行人张某的使用份额,所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柯尊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