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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5民初1219号原告:顾某,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董某,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原告顾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名男孩董德强,现年26岁。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有财产、无债务、无存款。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且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淡薄。1995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杳无音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顾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户口簿,证明原、被告为夫妻关系;证据二、明水县双兴镇美丽村民委员会介绍信,证明被告离家出走十年,至今没有联系,且下落不明。被告未出庭,未答辩。原告以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与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名男孩董德强,现年26岁,婚初感情一般,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且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淡薄。1995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双方连续分居已长达十年之久。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家庭财产、无存款、无债务。本院认为,被告董某离家出走至今并一直未与原告联系,现原、被告分居已十年,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顾某与被告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立武人民陪审员  王景祥人民陪审员  李兴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