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贺显平与蒋运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显平,蒋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784号申请执行人贺显平,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蒋运梅,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贺显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财产申报令和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人贺显平与被执行人蒋运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程序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熊昌学审判员 李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