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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鲁群与黄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群,黄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民初2875号原告:鲁群,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黄万,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鲁群诉被告黄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4年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17年4月20日前付清。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被告黄万未到庭,亦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14年4月离婚。离婚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鲁群人民币100000元,定于2017年4月20日前结清,结清后收回欠条,欠款人黄万,2014年4月20日。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给付欠款。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和欠条、离婚协议书1份、离婚证1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黄万未按约给付鲁群欠款100000元,违反了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对于鲁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黄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鲁群1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黄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玮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