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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薛学桓与郝德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学桓,郝德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236号原告:薛学桓,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郝德水,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学桓撤回对被告郝德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珍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