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薛学桓与郝德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学桓,郝德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236号原告:薛学桓,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郝德水,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学桓撤回对被告郝德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珍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