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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二鹏与被申请人吝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二鸣,吝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陈二鸣,男,1971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吝四平,男,1971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17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25元及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吝四平于2017年11月15日前归还陈二鸣借款3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17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025元及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双方当事人正在按协议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03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吝四平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陈二鸣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艳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