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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行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秉庆与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秉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3行初420号原告李秉庆,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99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权,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宇,太原市杏花岭区杏花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秉庆诉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秉庆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秉庆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秉庆负担。审判长  闫永明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黄哲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郗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