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春凤、桂林聚变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凤,桂林聚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67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凤,女,1974年2月2日出生,瑶族,住所地:临桂县。被执行人:桂林聚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法定表人:赵俊,该单位执行董事,本人出庭。王春。凤申请执行桂林聚变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花合作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7】1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1利人王春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的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5执676号王春凤与桂林聚变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花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7】13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新华审 判 员 杭德冰审 判 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飞云书 记 员 王梦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