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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民申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娟、李茂森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民申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金福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王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卫东,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娟,女,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温宿县(系龚洪均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茂森,男,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打工,住库车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道德,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打工,住阿克苏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海龙,男,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打工,住拜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世全,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打工,住拜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如积,男,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打工,住拜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世春,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打工,住拜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荣建,男,汉族,1974年1月29日出生,打工,住拜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卡哈尔·卡迪尔,男,维吾尔族,1978年7月4日出生,打工,住拜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云,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打工,住阿克苏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良辉,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打工,住阿克苏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建,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打工,住拜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鼎银,男,汉族,1975年4月30日出生,打工,住拜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云飞,男,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打工,住温宿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豪,男,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打工,住拜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刚勇,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打工,住拜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小林,男,汉族,1965年1月26日出生,阿克苏鸿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东,新疆姑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克苏鸿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南大街丽园七区2-6-301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县分公司。住所地:拜城县解放西路35号惠泽园小区B座903室。法定代表人:高洪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北大街54号。法定代表人:樊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女,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亮,男,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娟、李茂森等十六人、贾小林、阿克苏鸿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县分公司、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拜城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臧苏红审 判 员  孙朝红代理审判员  李克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