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祝亚军与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亚军,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586号申请人祝亚军,男。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负责人张芳,该公司经理。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祝亚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1454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祝亚军保险款11197元。上述钱款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卫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珺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