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4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刚与南京首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南京首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979号原告:刘刚,男,38岁,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南京首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汉中路89号10层A4座。法定代表人:郑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女,29岁,汉族,系公司员工,住盱眙县。原告刘刚与被告南京首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刘刚负担。审判员  程益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