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4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刚与南京首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南京首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979号原告:刘刚,男,38岁,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南京首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汉中路89号10层A4座。法定代表人:郑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女,29岁,汉族,系公司员工,住盱眙县。原告刘刚与被告南京首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刘刚负担。审判员 程益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