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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与翟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翟光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976号原告: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汝南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685678147R(1-1)法定代表人:周留永,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系原告公司职员),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销售员工,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佳(系原告公司职员),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翟光明,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与翟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