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10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秀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秀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0991号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35-1。法定代表人:章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大考,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秀君,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秀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端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