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根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根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998号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江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洲,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根生,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根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元,退回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