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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苏青松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79号被执行人:苏青松,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苏青松盗窃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苏111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苏青松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苏青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青松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其现又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本案执行标的1000元暂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苏青松罚金1000元的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鸿业 关注公众号“”